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8029505699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西100米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8029505699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3年06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磊 | 营业期限 | 1993年06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西100米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专业承包;物业管理;地质勘探;电梯安装;园林绿化;商品房销售;家居装饰;设备租赁;销售、维修电梯;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停车场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磊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经理 |
尚永亮 |
执行董事 |
赵殿增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尚永亮 | 4600万人民币 | 4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尚永明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尚永亮 | 4600万人民币 | 4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尚永明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巴中第二分公司 | 易炳禄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 | 刘清燕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 | 刘进福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 | 刘春江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 贾玉兰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分公司 | 曹玉山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大城县分公司 | 景杰宇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第一项目分公司 | 闫洪啟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王瑞良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 | 刘进福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怀来第二分公司 | 李志保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 刘进福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 安瑞雪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涿鹿分公司 | 闫洪啟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 | 闫洪啟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沧州渤海新区汇科发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 5% | 100万元 |
北京康宝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91110109802950569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1903执953号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7-08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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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1903执9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恩阳区魁字湾‘文治江南’。2.工程地点:恩阳区魁字湾文治社区三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空白)。4.资金来源:公司投资。5.工程内容:土建、主体、装饰、水电、消防预埋。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主体、装饰、水电安装、消防预埋工程的图纸所示全部内容(不包含电梯、消防水工程、消防电工程、电线、电览设备安装、调试及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施工内容)等内容。2017年10月11日,昊璟公司(甲方)与立稳公司(乙方)补充签订《土石方协议》。约定:“恩阳区魁字湾‘文治江南’项目,甲方愿意把项目的土方工程交给乙方实施......具体商议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及地点:文治江南项目土方施工,巴中恩阳区项目......二、工程量核算确认及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按照设计要求共同测量计算,经双方签字后确认。每周结算一次,按照双方确定的实际数量为准。按60元/立方米(计算)......等内容。2019年4月18日,昊璟公司与立稳公司签署《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江南”棚改项目土、石方挖运工程量决算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共同商确位于恩阳区“原魁字湾”现“文治江南”棚改项目土、石方挖运作业一次性清算并予以决算,同时遵循甲、乙双方2017年签订的项目土、石方挖运合同的相关内容为结算依据,双方多次协商本项目土、石方决算达成一致意见,结算内容如下:一、本工程承包内容为全承包(其中含挖、运、倒场费用、协助政府坟墓搬迁、交通、环卫、城管等相关全部费用)每立方米单价为60元/立方米(大写:每立方米陆拾元整)。二、目前已全部挖运方量为37,000立方米,大写:叁万柒仟立方米,合计总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37,000立方米×60元/立方米=2,22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贰万元整)(请财务扣清甲方已支付给乙方工程费用)。三、该结算为该项目终结结算,并均属为双方单位代表人的真实意愿,此决算双方代表自盖章之日起生效等内容。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川19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5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1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5,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三、被告T某某返还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宣判后,立稳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川19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中,原告立稳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昊璟公司在巴中市恩阳区处理城区停建遗留问题办公室及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的巴中市恩阳区文治江南项目工程款及政府补偿款进行冻结、查封150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川1903民初72号民事裁定:对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在巴中市恩阳区处理城区停建遗留问题办公室、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办事处的巴中市恩阳区文治江南项目工程款及政府补偿款150万元予以停止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决算后,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115000元,有被告的自认以及生效判决书的确认,被告至今未给付下欠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下欠工程款和利息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决算之日即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就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原告于2022年1月7日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财产保全费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据此,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人民币1115000元及利息(以11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2019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四川立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4元,由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903民初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北京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2-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3年06月1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